【基本案情】
残疾人孙某某为德州禹城市人,听力残疾,女,2002年,经人介绍和肖某某相识并于同年结婚?;楹笠蛎懿欢?,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孙某某曾于2023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后,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于2025年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离婚;2.婚生子由男方抚养;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男方承担。
【调解过程及结果】
孙某某是残疾人,哥哥为其代理人,案件受理后残联、法院迅速启动“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禹城市法院通过在线平台对残疾人调解组织进行认证并完成指派。残联为残疾人提供行业调解、心理疏导等全方位服务。残联调解员多年从事残疾人维权工作,经验丰富,多次与当事人及其哥哥积极沟通,在调解过程中,从线上视频连线到线下见面调解,尽量采纳残疾人要求和主张,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残疾人权益最大化。孙某某与肖某某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决定由肖某某抚养孩子,孙某某享有探视权,并承诺按时支付抚养费。同时,双方也就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合理地协商,确保了财产的公平分割。双方签署了调解书,顺利结案。
【典型意义】
在此案中,残联调解员的参与对最终调解成功起了很大作用,残疾人调解员因多年从事残疾人工作,更能站在残疾人角度为他们思考,也更懂得如何与残疾人沟通,从而有效推动了调解进程的顺利进行。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和残联的紧密合作,展现了“线上线下”多元解纷机制的高效与灵活。此外,在处理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时,应更加注重细节,尊重残疾人的意愿和感受,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